(一)粉尘防爆的基本概念
(二)可燃性粉尘的种类
(三)可燃性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域
(四)粉尘初始爆炸的发生
(五)粉尘爆炸爆轰波的传播
(六)粉尘爆炸爆的危害
粉尘初始爆炸后,产生的爆炸能量和由爆炸能量释放产生的爆轰波传播到积聚有粉尘的粉尘环境场所,导致发生粉尘环境场所的二次爆炸、燃烧,进而再次激发了爆炸能量的形成,产生更强列的爆轰波传播,使到爆轰波涉及的传播范围产生了更加剧烈的爆炸能量释放。
一般要求(12大项)
1.厂房建筑物防爆泄压设计应符合 GB/T 15605 的要求。
2. 不应将吸排烟尘或其它工业气体的风管接入及联通至铝镁粉除尘系统。
3. 电气线路和电气装置应符合 GB 50058、GB 12476.1 的要求。
4. 防静电措施应符合 GB 15577、GB12158 的要求。
5.厂区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 GB 50057 的要求。
6. 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地面、墙面、沟槽及门窗不应出现厚度大于0.8mm 的积尘,应每班清扫粉尘。
7.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不应采用产生明火、 高温和释放可燃气体等存在产生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作业方式及工艺。不应设置和使用存在产生爆炸危险的涂装烘干设备、 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贮罐、气瓶、加热及蒸汽系统等设备和装置。
8.清扫、 收集的粉尘应防止与铁锈、 水或其它化学物质接触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应装入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金属材料或防静电材料制成的容器,在指定的区域存放。
9. 厂房内存在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 厂房建筑物应独立设置, 厂房建筑物与教育、 医院、 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如果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设置在联合厂房内,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布置在联合厂房的外侧;
b)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 h 的实体结构隔墙, 与其它加工方式的作业区隔离, 隔墙的设计强度应能承受粉尘爆炸产生的冲击。